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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岗敬业 平凡岗位写华章

发布时间:2013-10-24 16:55:11



敖东辉,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鄂温克族,大学本科学历,一级法官,1991年进入塔河县人民法院,曾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现任行政庭负责人。

敖东辉在22年的法院工作中,积累了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工作技巧,已成为一名备受领导肯定,同事信任,当事人认可和社会各界称赞的人民法官。为此,他荣获省、地、县多项荣誉: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个人、2001年全区政法战线“学东莱,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学‘十佳’,争做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活动先进个人、2002年度全区法院系统先进个人、2003年度大兴安岭地区扑打山火先进个人、2003、2004、2005、2008、2009、2010年度全县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2010年度县优秀领导干部。2007年度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给予通令嘉奖。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官,他身上集合了众多的可圈可点的优点,具备一名优秀法官应有的能力和素养,更是平凡的事迹里诠释着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

敖东辉同志对党和国家充满忠诚与热爱,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对审批事业高度负责,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良好的政治品行和坚定的法律信仰。凡事都能顾全大局,讲奉献,讲团结。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无原则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讲。真诚待人,做事认真。他不论庭内庭外,如果需要,都责无旁贷。哪里有困难,他就到哪里去。他凭着对这项事业的无限热爱,无怨无悔投身审判工作,一直模范遵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兢兢业业、黙黙奉献。

敖东辉同志因工作需要在办理行政案件的同时也办理执行、民商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他注重方式,在认真查明事实后,从多角度化解纷争,总是耐心细致地做思想疏导工作,尽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具有极强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始终着眼于维护全社会稳定的大局,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同时,争取使案件的审理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不是就案办案。2010年以来,30余件要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其诉前协调处理后,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均达成了共识,化解了官民矛盾,为社会的和谐,尽着自己的一份力量。他坚持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并用。更重要的是注意区分案件的不同类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尽最大可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并自动履行,这种执行方式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三年他审结、执结的案件156件,其中行政案件50﹪以撤诉结案,判决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民商事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执行案件结案率100﹪,执行标的到位率97﹪,当事人自动履行率91﹪。

工作之余,他步入校园、街道、企事业单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法律常识,通过问卷调查、模拟法庭等形式,加深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为此他多年获得县优秀法制校长,优秀志愿者称号,荣获全区四五、五五普法先进个人。他撰写的裁判文书在全区两级法院系统评比中多次获奖。此外他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多次荣获县优秀志愿者称号,大兴安岭地区扑打山火先进个人称号。

敖东辉同志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法官对审判事业的无线忠诚,他以出色的工作,廉洁的作风和无私的奉献,在庄严的审批台上绽放出一名法官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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