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荐】
对于“套路贷”犯罪,需要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在单独评价每节事实后对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朱敏、徐文正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葛冬亮敲诈勒索、曹一帆诈骗案
【案例要旨】
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被告人通常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幌子,以民间借贷为假象,通过虚增借款数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采用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索债”,或者利用虚假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套路贷”犯罪,需要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在单独评价每节事实后对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执业律师参与“套路贷”犯罪,与其他被告人共谋后,以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庭,企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占有被害人财产,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应当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案号:(2017)沪02刑终118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20辑)
【评论】
“套路贷”犯罪本身并不是新型犯罪行为,而是一种涉及多种犯罪的行骗方式,由于其具有共通的模式和类型化特征,因此把这一系列行为统称为一个套路。“套路贷”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还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房抵债、自杀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套路贷”犯罪应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
“套路贷”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索债时使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符合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由于“套路贷”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审判中应当用准、用足、用好法律,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的犯罪分子,要兑现政策,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裁判规则】
1.实施“套路贷”过程中,采取寻衅滋事手段,同时又构成诈骗罪的,可择一重罪处断——汪大军等人诈骗案
【案例要旨】: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针对在校大学生多次实施“套路贷”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又在两年内多次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扰乱他人学习、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采取上述寻衅滋事手段,同时又构成诈骗罪,可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诈骗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12月21日第3版
2.针对被害人设置圈套和陷阱,实施“套路贷”,并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妄图侵占被害人财产的,以诈骗罪论处——张军祥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不断设置圈套和陷阱,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行的却是“套路贷”之实,其主观目的实质并非只是牟取高额利息,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就是妄图借助公权力以达到其侵占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危害了公共秩序,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
案号:(2017)沪0112刑初186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