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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辖终192号

发布时间:2019-05-15 09:3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辖终192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漆晓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良,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覃政,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鼎弘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加新路1号时代印象13-1

法定代表人:田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五洋,北京京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睿,北京京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鼎弘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初1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迈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初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起诉金额系由鼎弘公司承担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翔达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不同债权人之保证责任产生,前述主债权分属不同的并列法律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4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之规定,本案应分案起诉。鼎弘公司诉请金额5.2亿元拆分为3案后,每案诉讼金额均未超过3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鼎弘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迈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鼎弘公司向一审法院主张其按与迈瑞公司约定的《重庆市沙坪坝体育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履行了出资义务并承担了担保责任,但合作协议书因迈瑞公司根本违约而被解除,鼎弘公司诉请的是迈瑞公司应赔偿因其违约导致鼎弘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一审据此将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鼎弘公司主张的损失均系其在履行合作协议书时因迈瑞公司违约导致的各种损失的总和,因此,本案不应分案审理。迈瑞公司主张本案应分案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鼎弘公司、迈瑞公司住所地均在重庆,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3亿元,一审法院认为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马成波

员 司 伟

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覃小飞

员 刘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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