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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98号

发布时间:2019-05-20 09:4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申149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保工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号。

负责人:韩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媛媛,辽宁盛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延宏,辽宁盛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沈辽新华园酒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1门。

经营者:赵勋远,该酒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威,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杰,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威,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春华,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冠,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保工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沈辽新华园酒店、杨杰、李春华返还原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保工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长 余晓汉

员 张代恩

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兴成鹏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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