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塔河县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快立、快审、快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发布时间:2020-02-20 16:26:07
2020年2月20日,塔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适用速裁程序当庭宣判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庭前:强化安全保障
庭中:做好人员防护
被告人韩某于2020年2月3日18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黑ME0980号小型轿车,沿塔河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建设大街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韩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2.9mg/100ml。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在疫情交通管制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较大,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伏法,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忏悔,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塔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