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在塔河县繁荣社区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桂香诉被告王喜有、被告塔河物业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3-04 09:13:50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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