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上午,塔河法院公开审理塔河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袭警一案并当庭宣判。杨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2021年7月29日20时,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塔河镇林缘社区广场,因琐事与妻子争吵,随后杨某用手掌、拳头、空酒瓶殴打其妻子及上前劝止群众,群众见劝止未果便向塔河县公安局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赤裸上身还在殴打他人,在民警上前制止过程中,杨某拒不听从指令,大声辱骂民警并用手击打民警面部。同时对民警实施了踢、踹等殴打行为。在被强制带离现场后,杨某仍不听从民警指令,在警车内仍对民警实施辱骂、踢打等行为。杨某的行为造成出警的四名干警身体多处瘀伤,引得多人围观,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塔河县内发生的第一起袭警案件。本院在审查办理该案时,秉承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的原则。同时以依法为据、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的理念对杨某释法说理,进行了批评教育。杨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时对给民警造成伤害自觉深深悔恨。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拥有法律赋予的、不容他人侵犯的正当执法权益。本案通过开庭审理旨在宣传促进广大群众遵守法律,要严格做到“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共同营造崇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