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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11 10:12:38


    为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公示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对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案号:(2025)黑2722执98号
    执行案件名称:曹和生、曹和义、曹邵琪、杨城、曹和君与曹和文继承纠纷一案
    案外人:塔河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古驿工作站
    拟发放金额:1819.68元
    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事由:调待金
    公示期:7个自然日(2026年3月11日-2026年3月17日)
    是否经过合议:是
    承办人:王伟
    联系电话:0457--36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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