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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如何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4-07-14 10:57:25


  新的《民诉法》修订以后,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除办理上级法院指定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不再办理民商事再审案件。多数基层法院的审管办和审监庭合暑办公,审监庭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案件质量评查、执法检查上来。为了更好地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本文就基层法院如何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浅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内涵意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互相联系的统一体,就案件的质量问题,本人一直认为也要讲“联系”和“统一”。案件的质量取决于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如果重视实体和程序,才能有高质量的案件;庭审的质量取决于案件的审理质量,有高质量的审理,才会有高质量的案件。因此,我们无论是判断和评价一个案件的质量,还是研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都必须综合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因素,调整和扩展我们的思路。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审判机关案件质量的保证

目前,各级法院在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中,为确保案件质量,一般都采取年底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办法。从目前的情况看,也不外乎是每年年初发个通知,要求各地(单位)对上一年度的案件先进行自查,然后由上级法院组织抽查,最后在系统案件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应该说,这种方式还是属于传统的检查模式,着重于事后监督,主要作用是通过阶段性的检查来发现、解决和规范问题,具有一定的效果。此外,平时对案件质量的保障和监督,还是主要依靠办案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的素质能力,分别通过审理部门道道程序,经过层层领导把关,尽量使案件质量的保障重心前移。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积极推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呢?从理论上讲,审判监督庭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牵头部门,要确保案件质量,必须形成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以制度约束承办人,规范每起案件,使我们的案件都能办成铁案。从而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正契合了现实情况发展的需要,它的产生本身就隐含着人民法院对新形势下确保案件质量的高度关注,以高强度的质量评查来弥补因失误带来的质量缺陷,在能力和监督之间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平衡点,它的职能定位具有明显的自我评判和自我超越的监督色彩,是一次新的飞跃。

  (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灵魂和重点在于突出它的管理功能

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法院用于对内部主动进行案件质量评价的监督管理方式,体现出了监督和管理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内部性,是法院内部单方面的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二是主动性,是变事后保障为更大程度上的事前事中保障;三是非程序性,是在条例法定规定之外的自我管理;四是监督性,通过评查发现问题、改进问题和补救问题;五是管理性,法院案件的整体质量状况,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由此可判断,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一项兼具监督和管理双重属性的制度。

  本文认为,将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功能更多地定位于管理比单纯定位于监督效果更为理想。监督重在纠错、防错,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出现,功效在于对于个案的质量保证;而管理则重在评价,可以充分利用评查所提供的各种质量信息,辅之以其他手段,带动法院队伍素质的提高,功能发挥更为长远。

  从价值取向上分析,以监督制度的角度看评查机制,主要作用是查找案件质量中的各类差错,其重心是纠错和处理,落脚点是通过对差错的通报来引导案件质量的提高;而从管理制度的角度看评查,则主要是进行案件质量评估,通过质量评估发现亮点,进一步规范工作要求,落脚点是促进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提高。

从运行上分析,监督功能强调纠错,容易造成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客观上加重了机制的运行阻力,可能使评查监督功能在对立关系中虚化;而管理功能则强调评价,可以通过评价消减纠错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增强被评查人员对评查的心理接受度,确保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而从实际上看,案件质量评查只是对一个时间段产生的案件进行的规定动作,而对一个具体案件来讲,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想依靠评查办法去解决案件严重质量问题,确实有一定的难度。由此可见,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作为一项兼具监督和管理双重属性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看,更重要的是管理大于监督。

  二、当前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实践运作中的困惑

  建立一个好的制度并不等于会有一个好的成果,关键在于有效的实施和不断的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组织者的思路、参与者积极性、涉及者的顾虑等,都可能会影响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这几年我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现阶段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体缺位问题

  案件质量是一个综合性反映,它即包括案件调查阶段的质量,也包括案件审理阶段的质量;即有程序性和实体性方面的质量,又有特殊文书要求方面的质量。影响案件质量的多样性导致了案件质量评查的多面性,决定了我们不仅要评查案件审理案卷,同时也要评查案件中的其他文书。

  (二)关于案件质量评查的观念有待创新问题

  理解、信任和支持,加上科学的方式方法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在目前案件质量评查的观念上,容易使人产生错觉的有两个地方,有待进一步创新。

  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的机制功能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本文认为,纠错只是评查的一个方面,我们在纠错的同时,更要重视防错和评优,通过防错可以增强我们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案件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通过评优可以提高我们的优质案件标准,使我们在评查中正确对待自己,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最终实现案件质量和法院队伍素质的双赢。

  二是习惯将评查介入的时间安排在年底进行。本文在这点上认为可以商榷。质量管理理论认为,预防胜于纠正,不合格产品控制及处置权限应事前明确规定。在这种理念下,本文主张建立集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让评查贯穿案件质量运作的全过程。如果在案件处分决定送达之后再进行质量评查,除非出现错案和严重失误,一般情况下,对已经处理的案件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很难进行纠正或者修改,只能对今后起到一定的借鉴和警醒作用。所以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讲都确实存在一个纠正错误的向前延伸需求问题。

  (三)关于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深度控制问题

  案件质量评查的深度控制问题,主要是指评查工作的导向和标准的把握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价值意义,也是鉴别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否走向虚化的标尺。从2010年以来的情况分析,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运作中也存在忽视案件质量内核的现象,有时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对卷宗材料的记载是否完整、准确、规范,文书是否有错、漏、别字上,使评查工作的价值意义被局限在案件档案检查的层面上。

本文认为,评查工作应抓住案件质量的内核,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规适用,同时包括规范文书。应该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的立、审、执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查,而不是偏重某一方面。如何把握好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与全面的关系,这是需要我们今后在案件质量评查深度控制上注意把握的问题之一。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新思路

  我院新的领导班子组建以来,高度重视案件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了案件质量评查的作用。

  一是变被动评查为主动评查,在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主体作用的前提下,大力推行自我评查、交叉评查、点题评查、随机评查等办法,着力培养基层办案人员的主动评查意识和善于评查的能力,缩短上级评查与自我评查之间的距离;

  二是变单纯评查为全面评查。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手抓纠错和点评,另一手抓案件质量评优活动,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更注重创优。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为依据,认真开展好每年一次的质量竞赛活动,评优质案件和办案质量能手,挖掘先进经验、培育优胜意识,着力改变评查案件质量“只挑刺不栽花”的不当看法。

  三是变一般评查为系统评查,提高评查效能,构建科学的评查管理系统。要着力优化各个管理子系统,使之实现案件质量管理的最大整体效益。具体说,一要建立程序运作系统,对整个评查流程运转要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确保案件质量评查的实效。

  当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构建工作,在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运用,才能真正发挥它在提高案件质量中的作用。

  四、进一步深化对评查工作的认识

  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即对实行案件评查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理性认识,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大多数案件质量评查员对案件质量评查有错误的认识,主要表现在:1、认为案件评查无非是走形式,应付检查,何况评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未必就比审判员强,往往草率了事。2、法官一年办这么多案,出现错别字、漏字等现象是在所难免的,这些都是小毛病,无需进行案件质量评查。3、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没有问题还好,如有问题,进行通报纠错,抹不开情面。上述这些观点说明一部分同志对案件评查制度的作用和效果没有搞清楚。要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消除影响案件评查工作的主观不利因素,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统一“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最基本、最核心、最具体的就是要确保办案质量和提高司法效率,具体到每一件案件上,就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凿充分,裁判文书准确无误,说服力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体现司法公正。

  2、切勿忽视小错误。在评查案件中,小的质量瑕疵案件占了相当比例,主要是责任心不强,马虎草率造成的。虽然案件质量中出现的小瑕疵、小差错,对案件实体公正的影响不大,但反映了少数审判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对待工作时有马虎之心,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理解错误而缠诉不休,影响法院的形象,减损法院的威慑力。因此,办案人员要高度重视案件的质量,不要忽视小问题的出现,力争打造精品、质优的案件。

  3、由中院统一组织,随机抽取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如各个院自己组织案件质量评查,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有碍于情面,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评查工作发挥的应有作用。为保障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基层人民法院向中院报送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由中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由中院从案件质量评查库随机抽取评查人员到各个基层法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五、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目前,大多法院都存在着案件质量评查相关制度不配套。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一种机制,应有相应的制度配套,但目前基层法院的相关制度并不配套。一是没有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在实践中,差错的界定标准不明确,并且标准难以与实际中对照下来,容易产生质评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冲突;二是没有统一的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现行的责任追究散见于《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两者规定并不一致。针对此种现象,法院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一是按照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要求,以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作为办案部门的办案指南和评查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判的依据。二是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六、评查过程中要突出评查重点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在使用司法资源时必须考虑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在法院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用更多的人来从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使质量评查工作发挥作用,必须突出重点。把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放在判决的诉讼案件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尤其要注重领导机关交办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案件、上诉后发还改判案件和社会关注度提高案件的质量评查工作。这样做,有利于解剖“麻雀”,对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提高评查工作的质效。其他如调解、撤诉、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则可由各业务庭进行交叉评查,形成书面评查结果后报审管办备案。

  七、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大多数法院都有制定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但错案追究往往流于形式,奖惩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对一些经常存在细小问题案件承办人惩处措施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案件评查结果作为对法官考核的依据之一,与法官晋升、奖惩以及年终考评挂钩,才能促使法官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提高案件质量。为此,各个法院要严格错案责任追究,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对于瑕疵案件和违法案件则应分别予以责任追究,并且要将责任追究情况落到实处。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要查错案,而且要评出优秀案件、精品案件,并对案件承办人进行奖励,并记入法官绩效考核档案,激励法官办好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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