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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4-06-12 13:19:35


  2014年2月18日,塔河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并当庭完成了赔偿款的给付。

  原告李某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夏利牌小汽车,在塔河县传真街自来水公司门前调头时与另一被告马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致使李某受伤。李某经塔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5.6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右肺肺炎住院23天。李某一气之下将两被告及马某所投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一同告到法院。

  诉讼期间,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接到开庭传票后为出具答辩状,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领导统一,塔河法院两名法官亲自到该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进行调去证据,并拿回答辩书及确定赔偿具体数额。被告马某认为其投保了交通安全强制险,在该事故中又承担次要责任,却承担了本案诉讼标的额的绝大部分,如果自己没有投保交强险,则应该是由主要负责的被告王国斌承担大部分,因此拒绝调解,也拒绝支付赔偿费用。

  塔河法院主审法官多次约谈当事人,并将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先后顺序向几位当事人一一释明,当事人最终走出了法律理解的误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主动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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