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塔河法院开庭审理并调解了一起楼上楼下邻居因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官说情论理地调解,当事人化解了心中的疙瘩,重拾邻里关系的和睦。
2月12日下午17时,被告王某位于民乐小区的4楼住宅因水阀没有关闭,致使住在3楼的原告李某的卫生间、客厅、厨房、卧室等多处物品因水淹而损坏。李某找到王某索要赔偿未果后,将王某和物业公司告到了法院。3月6日,塔河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被告大兴安岭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于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因财产遭受损害,房屋因水淹无法居住而情绪非常激动,多次向被告进行言语攻击。主审法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平复了双方的情绪。同时从多个角度仔细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详查了损害物品清单。因双方对损害程度的认定有所争议,法官带领当事人亲自到案件现场进行查看。随后,办案法官通过换位思考等方式对被告王某进行了教育和说服,同时也安抚和开导了原告。经过调解,以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4000元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被告某物业公司因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调解方式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维护邻里和睦的关系,更有利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