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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法院:克服困难异地执行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4-07-14 15:31:14


  塔河县人民法院三名法官于2014年3月3日至3月15日历经辽宁省锦州市、朝阳市、内蒙古敖汉旗对塔河林业局与辛某保证合同执行一案进行了执行。

  本次执行历经13天。执行人员队伍中,有年过50岁的老干警王玉龙,还有刚参加工作半年的新干警王煜琦。他们不顾旅途劳累,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念,克服困难,想尽办法,对涉案当事人全面进行法律教育,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使被执行人辛某积极配合执行,执行回人民币60万元,并对辛某在朝阳市的一所面积为126平方米的住房进行了查封,并查封涉案人员轿车2辆、客车1辆、5个银行账户。本案后续执行还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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