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十六时在塔河县繁荣社区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李清友、孙淑兰诉被告塔河县公安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3-16 08:48:24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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