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时在塔河县繁荣社区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塔河县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辉、刘三林、王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3-30 10:10:52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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